(十七)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以及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行为。鼓励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环评、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十八)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创新监管手段
(十九)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保障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质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档案库,建设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十)探索电子监管。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
(二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的制度,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的要求,定期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
八、加强基础建设
(二十二)加强能力建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进一步理顺承担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明确相关职能定位,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局面,提高管理效能。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加强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加大对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基础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各行业危险废物基本情况,研究对策建议;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应急部门加强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