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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84.张有会等30名代表(第252号议案)提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议按照制定社会保障法、单行法、配套法三个层次,加快实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解决当前社会保障领域立法层次低、立法空白多、覆盖范围窄、可操作性差、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缺乏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拟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再研究是否制定社会保障法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在社会保险法审议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85.曹大正等33名代表(第254号议案)提出,当前保税港区设立的依据是国务院的批示文件和相关部门的管理条例,在实际工作中依据的主要是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章政策等,相互之间没有约束力,也缺乏统一的有约束性的权威依据,影响到保税港区的发展。建议制定保税港区管理法,明确保税港区法律地位、设立原则、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海关总署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对象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批准设立了保税港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综合保税区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以上特殊监管区域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功能分散、政策不配套等问题。目前,海关总署正在根据国务院要求对上述区域进行整合,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定法律时机尚不成熟。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海关总署的意见,建议加强协调,积极推进整合工作,解决好议案所提的保税港区管理问题。
  86.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90号议案)提出,当前我国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税收体系等多方面都无法可依,各地盲目重复建设市场现象严重,多头管理和管理真空同时存在,已影响到商品专业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对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开展立法调查,责成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适时出台这一法律。商务部认为,近年来我国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发展迅速,在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扩大就业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规范引导,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已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等文件,但存在法律位次低、效力不够等缺点。商务部赞同代表议案提出的制定统一的商品专业批发市场法的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对商品专业批发市场开展立法调查和研究论证。
  87.薛继连等31名代表(第30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提高,面对的环境问题十分严峻,建议制定环境税法,强化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将环境税作为政府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认为,代表的意见与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目标一致。2009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税收立法项目具体工作方案》中提出,“环境税法目前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并根据国务院税费改革进度,适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
  88.韩玉臣等30名代表(第307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流通体制的改革,市场主体、流通行为日益多样化,存在产业集中度低、批发方式落后、重生产轻流通、政府管理和服务手段单一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市场流通法,规定流通秩序、市场准入、监测与调控、相关促进政策等内容。商务部提出,该部组建后高度重视市场流通法制工作。针对流通领域法律空白多,立法分散不成体系的问题,研究提出了《建立健全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重点清理了1993年以来发布的法律文件495件,起草、制定出台了包括反垄断法、《直销管理条例》等39件市场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该部目前已成立了专门的市场流通立法工作组,委托专家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商务部结合代表议案,进一步做好市场流通立法的调研论证工作。
  89.欧阳泽华等35名代表(第317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已经全部实现了无纸化交易,但我国对证券无纸化尚无专门立法,实践中已经引发了不少民商事法律纠纷。无纸化证券权利的表彰、流转、担保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关系亟需得到法律确认,证券无纸化带来的证券存在形式、持有方式、交易、登记、保管和结算制度等各业务环节的全新变化,以纸面证券为基础制度的现有法律制度已经完全不能适应。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建议尽快制定证券无纸化法。证监会赞成代表的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证券无纸化立法涉及证券法等现行法律的修改,建议有关部门先行开展深入的研究论证。
  90.周联清等31名代表(第334号议案)提出,现行港口法按照“一城一港一政”的原则,将地方港口管理的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赋予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忽略了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作用,造成统筹全局管理和规划的缺失,降低了港口和码头的使用效率,造成港口、口岸配套设施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建议修改港口法关于港口行政管理体制的条款,明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同时提高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和权限,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全省港口管理区划和体制,统筹全国港口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认为,港口法经过几年的实践发现,关于港口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赞成代表们关于修订港口法部分条款的建议。该部将对有关问题进一步做好深入的研究和论证,为港口法的修订做好准备。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交通运输部的意见。
  91.王晶等30名代表(第339号议案)提出,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满足市场供应、安置就业、增加出口、促进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的七年间,中国经济社会出现了巨大变化,而中小企业的融资和经营环境并没有取得相匹配的提升与改善。建议修改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发展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以及鼓励扶持大学生、农民工和退伍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等。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确实存在议案所提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法律要求,有关监管部门陆续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如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扩大进出口信贷与担保业务、推出创业板等。但总的来说,这些措施一是面比较小;二是有的仍在探索总结中,尚未完全形成稳定和普遍推行的政策。为此,总结中小企业促进法与有关政策做法的实施情况,对该法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我委将根据议案所提意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调研,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建议,争取将议案所提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早日纳入法律,使其更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92.邵峰晶等32名代表(第426号议案)提出,最近各地在城乡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了合作银行,这些银行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其经营行为却无法可依。为了更好发挥合作银行作用,挖掘民间资本巨大潜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建议制定合作银行法,明确合作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贷款和其他业务基本原则、接管与终止、管理与监督等内容。银监会提出,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好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等。因此,银监会正在着力推进农村信用社向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过渡,改制后的金融企业将适用商业银行法。同时,银监会还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将在其发展一段时间后,研究制定合作金融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银监会的意见,建议继续深化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93.孙菁等31名代表、王梅珍等30名代表 (第427号议案、第484号议案)提出,经费问题是制约教育发展的瓶颈,为保障教育经费,政府于17年前提出了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的目标,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仍然低于4%。建议制定教育经费法、教育投入保障法,从法律层面保障教育经费。财政部认为,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教育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多部法律中,均以专章明确规定了教育投入和经费保障问题。议案的有关要求基本可以在现行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中找到规定或者替代措施,可以通过落实现有法律制度予以实现,存在的问题也正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逐步得到解决。今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努力的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建议在法律执行中解决议案的问题。
  94.刘平建等33名代表(第457号议案)提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繁琐,导致劳动者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甚至出现用工单位恶意利用处理程序拖延时间刁难劳动者的情况。建议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做出修改,明确权利人对仲裁和诉讼方式维权有选择权;对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取以“先裁后审”为基本模式、以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辅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和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避免直接诉诸公堂引发的当事人对峙和劳动关系破裂的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仲裁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的劳动争议,完全实行“一裁终局”也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民商仲裁制度中的“或裁或审”模式不宜直接套用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申请时效、缩短了审理时限;确立了支付令、先予执行制度;完善了裁审衔接、司法监督和救济制度等。这些规定都对缩短争议处理周期、及时快捷地维护劳动者权益起到很好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同时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工作中高度重视议案提出的劳动者维权问题,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95.沈健等36名代表(第473号议案)提出,目前新建住宅小区在教育配套设施上存在责任主体缺失、政府与开发商相互推诿等问题,建议制定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法,落实教育配套设施的资金来源、责任主体,明确配套学校应当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等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关于新建小区教育配套建设责任主体等问题,正在拟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已有规定,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交付使用时间。该部将进一步研究代表议案内容,同时加强与国土、规划、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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