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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44.邱玫等32名代表(第176号议案)提出,目前竞争企业之间通过挖对方员工方式破坏项目进程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议制定竞业限制法,保护科技人才队伍、人才环境和科技创新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与竞业限制有关的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等法律中,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有较强的操作性。该部将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建议通过制定完善劳动合同法等的配套法规规章、改进工作,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5.秦希燕等30名代表(第227号议案)提出,现行城乡规划法仍然缺乏有效的民主决策和监督制度,致使城市规划缺乏科学性、连续性、前瞻性,“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屡禁不止,建议对城乡规划法做相应修改,增加公众听证、专家评估制度等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有的是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执法不到位造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方面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强化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将加快配套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解决代表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46.王填等32名代表(第228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城市商业网点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乏统一规划、无序发展、重复建设等问题,给城市交通、环境和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造成了城市资源的浪费。建议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法,规范商业网点的建设及其行为,调整商业店铺与环境、交通、土地占用、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商务部认为,该部一直高度重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商业网点有序建设。商务部从2003年着手起草《城市商业网点条例》,一度被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因某些制度设计尚需进一步探讨完善,起草进度有所延迟。目前,商务部仍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条例进行修改,推动条例尽快出台。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议案的具体意见。
  47.姜玉泉等31名代表(第232号议案)提出,随着住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建议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法,明确由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全监督机制,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当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实存在多头管理、追缴使用体制不健全、行政执法难度大等问题,需要加以修改完善。该条例修订已经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成立专门的修法小组,拟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定位、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等。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条例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意见。
  48.张有会等32名代表、莫照兰等30名代表、邵峰晶等32名代表(第255号、第420号、第421号议案)提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及城市房屋的征收征用现象非常普遍,但现有法律法规在这一问题上规定不明,导致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矛盾频发,建议尽快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房屋征收征用法,对城市、农村的征收征用对象给予同等保护,明确规定征收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救济途径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当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确有必要加以统一规范。该部正在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一步拟结合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研究论证。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立法问题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作了统筹考虑。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中,解决议案所提的问题。
  49.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87号议案)提出,长期以来,各部门分别对汽车行业在产业政策、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行使管理权,出现了职能交叉,争抢权限等现象;另外,汽车质量、二手车交易、污染物排放等也需要法律规范,建议制定道路车辆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我国长期以来对车辆产品采取的是各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出多门、管理重复、监管责任难落实、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不利于汽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的法制建设,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1997年,原机械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曾组织起草《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条例起草工作。代表议案所提问题,拟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加以规范解决。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50.周晓光等30名代表、左延安等30名代表(第288号、第401号议案)提出,随着汽车租赁市场快速发展,汽车租赁行业无法可依的问题日益突出,导致整个行业处于盲目发展、真空管理的状态,建议尽快制定汽车租赁法,对汽车租赁市场准入经营、各方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商务部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租赁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落后、信用评价体系尚未建立、租车手续复杂、交易成本高、出租人承担风险过大等。但考虑到目前该行业的发展规模、实践经验等因素,制定一部专门的汽车租赁法有一定难度。该部将针对现实问题启动立法调研论证,争取出台一些单行规定解决现存问题,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
  51.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91号议案)提出,目前规范住宅装修的法规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权威性,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监督不力等问题,建议制定住宅装修法,对装修公司资质管理、施工安全、税收征管等问题做出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关于住宅装修业存在问题的剖析,十分中肯;关于立法必要性的研究,对今后相关领域的立法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关于议案提出的装修资质管理、住宅装修现场的规定、住宅装修的税收征管、法律责任等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已有相应规定,今后将结合议案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52.周晓光等30名代表(第294号议案)提出,世界多数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典当法,随着我国典当业的迅猛发展,其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已由动产延伸至财产权利、不动产,典当方式也由质押向抵押拓展,亟需法律规范,建议尽快制定典当法。商务部认为,自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典当管理办法》以来,极大促进了典当业发展。但同时典当行业也存在法律制度建设滞后、风险增大、客源质量较低、少数典当行违规经营等问题。目前商务部已会同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1个部委,起草了《典当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09年底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典当作为特殊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同时也存在较大的行业风险,需要予以规范。建议先制定《典当管理条例》,取得经验后再研究上升为法律的问题。
  53.程惠芳等30名代表(第295号议案)提出,为保护公民房屋质量和房屋财产安全,建议制定房屋质量法,明确制定房屋质量国家标准,建立房屋质量风险基金,明确对开发商和建筑承包商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对住房与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行政问责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房屋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住房质量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目前规范房屋质量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通过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4.尹广军等31名代表(第305号议案)提出,对外劳务事业已经成为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缺乏统一法律规范,仅靠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操作,建议制定对外劳务管理法,规范对外劳务活动,保护境外务工人员和劳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劳务监督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健康发展。商务部认为,近年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市场经营主体参差不齐、企业经营不规范、企业和劳务人员权责不清以及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导致出现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损害了劳务人员和企业利益,影响了国家声誉。商务部在以往制定的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又于2009年启动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并于当年和2010年两次报送了送审稿,目前正在进一步修改过程中。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先通过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55.刘道崎等30名代表(第337号议案)提出,当前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大量人为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造成很大不便,建议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明确市政公用事业规划、建设、管理、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市政公用事业包括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多个行业,目前已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予以调整,而有关供气、排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法规的制定工作也已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将市政公用事业法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拟在时机成熟时适时提出市政公用事业法的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建议在相关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认真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56.计承江等30名代表(第390号议案)提出,我国银行卡产业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银行卡产业管理尚无专门法律规范。建议制定银行卡管理法,明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确定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组织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定银行卡受理和发卡市场管理风险原则等。中国人民银行认为,近些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不断发展,国内银行卡业面对更加开放的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迫切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和促进银行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银行卡立法工作,曾于2001年、 2005年两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银行卡条例 (送审稿)》。但由于各方在一些问题上还未达成共识,至今尚未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拟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继续推动《银行卡条例》的制定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在《银行卡条例》的起草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及其所附《银行卡管理法(草稿)》内容,并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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