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钱念孙等37名代表(第399号议案)提出,当前文物艺术品拍卖活动中拍卖赝品现象严重,建议将
拍卖法第
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所做的文字说明应承担相应责任,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对具体拍卖标的声明不能保证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商务部认为,为维护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易秩序,促进拍卖市场规范发展,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和行业标准。该规程规定了拍卖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操作规范等内容,对代表所提建议也有采纳。同时,该部正在积极研究论证
拍卖法修订工作,拟在时机成熟时建议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议案和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尽快启动
拍卖法修订工作,通过立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0.孙工声等32名代表(第478号议案)提出,现行
票据法未确立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制约了票据业务和市场的发展,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运用,对票据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有关票据立法理念和制度有必要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情况作进一步调整。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开展修改
票据法前期研究工作,争取在总结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内容,尽早启动法律修订工作。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
21.袁昌玉等32名代表、周洪宇等32名代表(第57号、第219号议案)提出,当下我国旅游市场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旅游业进一步发展,亟需制定旅游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赞同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并认为,旅游业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成为推动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应当尽快立法。2009年该局已配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成立了旅游法起草组,目前正在积极开展草案完善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旅游局意见,建议继续就草案稿征求代表意见,争取尽快完成起草工作,提请常委会审议。
22.仇小乐等31名代表、许振超等30名代表、张红等32名代表(第218号、第423号、第474号议案)提出,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建议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生产、使用许可制度、安全义务、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家质检总局认为,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家质检总局均十分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工作,目前已起草出草案初稿,争取对初稿修改完善后,尽早提请常委会审议。
23.罗群辉等30名代表、张涛等32名代表 (第361号、第403号议案)提出,当前航空需求日益增长,涉外航空日趋频繁,飞行矛盾日显突出,为处理涉外航空纠纷、规范航空事项、协调航空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活动,实现我国由航空大国到航空强国的转变,改变我国民用运输航空和军用航空相对较强,通用航空薄弱的非正常状况,建议制定航空法。国家空管委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认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规范全国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民用航空法和
飞行基本规则,尚无统一规范全国所有航空活动的航空法,且存在调整范围窄、法律位阶低、效力不足等问题。为此,国家空管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航空法起草工作,目前已制订出草案初稿,拟尽快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空管委和民用航空局的意见。
24.郑功成等30名代表(第381号议案)提出,军人保险是面向军人的一项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必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军人福利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现我国面向军人的保险制度仍停留在落后状态,直接影响军人福利,不利于国防与军队建设,而且会拖延整个社保体系建设的步伐。建议制定军人保险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军人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军人因职务活动而构成的风险或损失应由国家统一承担或给予补偿。军人在职期间配偶就业、退役后的养老、医疗保险衔接等问题也应在军人保险制度中规定。下一步,财政经济委员会拟在继续调研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建议将该法补充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25.刘沧龙等30名代表(第442号议案)提出,现行有关国债的法律,只有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且颁布时间较早,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制定国债法,对国债的发行、偿还、利率、交易、规模等作出系统规定。财政部认为,近年来我国国债市场快速发展,参与主体日益多元,需要调节的利益关系渐趋复杂,国债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及时修订。为此,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
国库券条例》修订工作,同时将根据
预算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的进展情况,择机建议全国人大适时启动国债法立法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财政部的意见,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在
预算法修改、
国库券条例修订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的具体意见。
26.赵可铭等45名代表(第449号议案)提出,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在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下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国防建设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新技术革命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现实需要,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共同趋势。建议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赞同该项立法工作。该部在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各项工作的同时,组织力量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同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研究制订规章和政策性意见,在军民融合发展政策法规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今后将全力支持和配合综合部门,推进立法工作进程。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三、对95件议案提出的71个立法项目,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或对立法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论证
(一)对61件议案提出的40个立法项目,建议通过制定或修改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实施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27.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9号议案)提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已成为我国目前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但目前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议尽快制定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规范地下空间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职能、地下空间所有权、地下建筑物产权、地下空间现状的调查与信息管理、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当前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部门规章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以上规章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地下管线的测量、规划、维护、信息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下一步,该部将认真研究议案内容,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快条例起草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28.任玉奇等30名代表、袁敬华等30名代表、熊德荣等33名代表、秦希燕等30名代表、李宝元等30名代表、努斯来提等34名代表(第 25号、第139号、第217号、,第230号、第308号、第364号议案)提出,
建筑法中某些规定已与当前实际情况不适应,存在适用范围偏窄,可操作性较差,监督管理体制不顺,对阴阳合同、任意拖欠工程款行为缺乏制约,执业人员、中介组织等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不明晰,缺乏节能减排条款等,建议尽快进行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
建筑法修订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在征求意见时,因有关部门对草案存在意见分歧,修订工作因此停滞。议案所提意见部分已在正在起草中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吸收,部分可在
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中予以落实。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29.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8号议案)提出,业主委员会对改善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目前缺少对业主委员会性质、地位、活动机制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业主委员会成立、开展工作等无法可依。建议制定业主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登记制度、缴费制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所提建议,有些已在《
物业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作了规定,有些可在
物权法中找到法律依据。该部拟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业主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的指导规范,保障业主权益。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意见。
30.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29号)提出,为保障核能利用健康快速发展,建议尽快制定核能法,对核电规划、核电站建设、科技研发、装备制造、核安全保障、税收政策、核电站退役基金等制度予以法律规范。国家能源局认为,核电是安全、高效的能源,发展核电是保障能源安全、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选择,目前,我国政府开发利用核电的步伐正在加快,依法规范核电开发利用活动是保障核电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家能源局一向重视核能立法工作,2008年即开始组织起草《核电管理条例》,2010年该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草案拟包括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内容,对核电开发利用进行了全面规范。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议案内容,立法时予以吸收。
31.李欲晞等30名代表、台湾代表团(第 31号、第365号议案)提出,随着国际形势、两岸关系和台湾岛内形势的发展变化,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两岸关系的要求,建议修改,增加有关扩大投资领域,放宽投资形式、转投资和隐名投资情况等的规定。商务部认为,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自 1994年实施以来,为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需要修订,以进一步加强两岸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工作,201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对检查报告进行了审议,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全面的意见。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对于该法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建议通过修订实施细则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