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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赵家军等31名代表、刘庆宁等31名代表、秦希燕等30名代表、赵静等30名代表、蒋海鹰等34名代表、谢子龙等30名代表(第137号、第204号、第233号、第342号、第409号、第505号议案)提出,现行广告法已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建议修改广告法,取消医药广告,增加广告分级制度,限时播出未成年人不宜广告,将网络广告纳入调整范围等。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广告法修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9年8月该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在调整范围、未成年人保护、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则、行业自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立法意见,涵盖了议案的主要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6.宗庆后等41名代表(第168号议案)提出,现行商标法在驰名、著名商标以及民族品牌的保护方面略显不足,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鼓励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品牌、民族企业的目标不相符。建议在商标法中增设专章予以规定。秦希燕等30名代表(第229号议案)提出,目前社会上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冒用名人姓名注册商品或服务商标的现象,使得名人姓名权和声誉遭受极大损害,同时也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影响极坏。建议修改商标法,增加对名人姓名权的特殊保护条款。国家工商总局提出,2003年该局启动商标法修订工作,并已于2009年将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送审稿充分考虑了目前我国商标注册与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议案所提问题均有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7.许金和等33名代表、左红等31名代表 (第341号、第480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资产规模快速扩张,基金新产品和新业务不断出现,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对资本市场、基金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使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基金监管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扩大调整范围、完善对股东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规制、放宽基金运作方式和投资范围、强化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等。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目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起草组,着手对该法进行修改,议案提出的扩大基金法调整范围、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和管理制度等问题正是当前修改工作应关注的重点问题。下一步,修改工作小组拟在具体的修改工作中深入研究采纳议案所提意见。
  8.刘锡潜等33名代表(第422号议案)提出,目前存在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格式条款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问题,建议修改保险法,增加“长寿养老保险”合同不得设定投保人领取保险金额低于实交保险费金额的条款。保监会认为,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低于已交总保费与该保险产品的特性和客户选择领取方式有关;出现议案所提问题一定程度源于客户对保险产品真实情况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保险诚信建设的滞后也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后保险监管将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合同解释。议案所提立法要求,建议在下一次保险法修订过程中统筹研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保监会的意见。
  要求制定法律的议案
  9.徐景龙等31名代表(第1号议案)提出,我国面临严峻的能源供需形势,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储备,建议尽快制定能源法。国家能源局提出,能源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根据规划和计划安排,目前已形成能源法修改稿,该稿已基本反映议案所提立法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继续结合议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
  10.郑杰等30名代表(第98号议案)提出,为确保电信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和电信设施建设顺利开展,建议加快电信法立法进程,在电信法中增加关于保障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电信市场有序竞争的内容。张新建等30名代表(第507号议案)建议,在目前正在起草完善的电信法草案关于三网融合的条款中,增加有关加强网络统筹规划、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有线电视与电信运营企业全面合作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电信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正在积极起草中。关于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电信设施建设的内容是立法重点问题。关于推进网络融合的问题也作了若干制度性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结合议案内容,继续做好相关起草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
  11.张兆安等30名代表、褚君浩等30名代表、杨亚达等30名代表、宗庆后等40名代表、迟夙生等30名代表、杨伟程等33名代表(第100号、第103号、第154号、第167号、第 382号、第424号议案)提出,我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市场化商品房制度无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 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具体意见。
  12.张庆伟等30名代表、王晶等30名代表 (第138号、第340号议案)提出,目前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主要是在过去期货市场高速、盲目和不规范运作的背景下制定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有些条款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甚至制约了期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期货交易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期货交易法列入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会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起草,目前已拟出草案。前两年考虑到期货交易法应调整所有期货交易,特别是金融期货,而当时股指类金融期货尚未推出,故草案未提请审议。目前股指期货已正式推出,并除散户投资者外,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FII等机构投资者已开始参与。起草组拟在深入研究股指期货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对24件议案提出的14个立法项目,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要求修改法律的议案
  13.黄志明等31名代表、赖鞍山等30名代表、郑晓燕等30名代表(第15号、第335号、第395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规定需要修改,如扩大调整范围,提高有奖销售奖金额度等。国家工商总局认为,该局于2003年开始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2008年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并报请国务院审查,代表所提建议将在下一步修订工作中予以吸收。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
  14.杨庚宇等32名代表(第46号议案)提出,1996年颁布实施的煤炭法,有些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迫切需要修改,如煤矿规划、安全、节能、企业权益和责任等。国家能源局同意代表所提意见,并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05年开展煤炭法修改工作,并于2007年形成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对煤炭法修订稿进行审查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能源局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煤炭法修订工作,待草案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立法计划。
  15.袁昌玉等31名代表(第58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伪劣产品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行政机关缺乏必要执法手段。产品质量问题不但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成为影响中国国际形象和国家信誉的重要因素。建议修订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赞成议案的意见,认为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启动产品质量法修订工作。目前可以先行组织有关部门启动立法调研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同时建议将产品质量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立法计划。
  16.吴江林等31名代表、杜民等32名代表 (第59号、第333号议案)提出,计量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计量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修改完善,如扩大计量法调整范围,改革量传体制和监管体制,修改与行政许可法、WTO规则不符合的条款,修改法律责任条款等。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现行计量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有修改必要。该局已于2000年正式启动了修订工作,目前已完成计量法送审稿,并正式提请国务院审议。代表在议案中所提问题,基本都在送审稿中有所体现。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审议。
  17.吴江林等31名代表、马杰等33名代表、于文等30名代表(第60号、第257号、第 367号议案)提出,现行标准化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存在立法宗旨滞后、调整范围过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和标准体制不适应实际需要、标准属性的划分与世贸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关内容不协调、标准制定程序透明度不强等问题,建议尽快修订。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现行标准化法是 1988年颁布,1989年正式实施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该局于2002年启动了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并已于2006年形成标准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议案大部分建议已在草案中作了相应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将该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18、任正隆等30名代表、邢克智等32名代表(第190号、第256号议案)提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存在税率偏高、税负过重的问题,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降低税率或提高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财政部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007年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使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税负明显降低。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处于改革过程,且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采取何种方案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完善这一制度在当前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议案意见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加强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调研论证,及时启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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