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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5.徐景龙、刘卫星、李开喜、陈先岩等 124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议案4件(第19、67、454、471号)。议案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提高,居民身份证法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建议修改居民身份证法,增加登记项目、指纹信息,加大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规定户口迁移需换领身份证,完善身份证丢失后处理规范,删除现役军人、警察申领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规定等。
  公安部提出,居民身份证登记信息的内容是按照其证明持证人身份这一主要功能设计的,现行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项目已能较好的完成证明功能。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提供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因身份证丢失导致的冒用问题,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健全居民身份证核查、使用制度,落实社会相关用证部门对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审核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后是否换证,应遵循自愿原则。为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发放身份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便于其以公民身份进行社会活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专门制定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明确规定证件地址栏不得填写部队单位名称、部队番号等,故不会泄露国防秘密。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公安部将继续深入研究,在制定有关工作办法中认真考虑。
  我委同意公安部的意见。建议公安部认真研究居民身份证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配套规章,严格执法,建议暂不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修改。
  26.孙桂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公证法的议案1件(第81号)。议案提出,公证法将原公证暂行条例中公证机构的调查权改为核实权,难以保证公证书的真实、合法,建议修改恢复公证机构的调查权。
  司法部提出,建议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考虑修改完善公证法,或者通过立法解释完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我委认为,为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法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公证机构履行核实责任,并分别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作了规定。公证法还要求,对于公证机构的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些规定符合公证机构的性质,符合公证制度改革的方向。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属于执行中的问题。建议司法部加强对公证法实施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有关制度,建议暂不对公证法进行修改。
  27.周晓光、刘玲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2件(第282、472号)。议案提出,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具体条文规定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妇联认为,代表所提议案涉及妇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益等突出问题,反映了现实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退休不平等、违法鉴定胎儿性别以及重婚、包二奶等违法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对这些问题现行法律已有禁止性规定,关键在于严格执法。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法律切实得到落实。
  我委赞成全国妇联的意见。
  五、2件议案提出的2项执法检查
  28.林荫茂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对律师法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96号)。议案提出,律师法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存在不同程度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社会对律师执业权利义务了解不够、个别律师违法违纪等问题。建议对律师法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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