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汪夏、谭艳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2件(第65、222号)。议案提出,应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职责、措施、监督和保障等作出规定,推动反腐工作进一步深入和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作为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正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调研、论证和相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推动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我委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预防职务犯罪已有一系列规定,关键是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严格执法,保证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对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15. 吴江林、陈旭、朱维芳、周晓光、刘玲、俞学文、陈昆忠等2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议案7件(第66、95、159、286、 470、493、494号)。议案提出,社区矫正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不明等法律障碍和制约瓶颈,建议加快制定社区矫正法,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中央有关部门已就建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达成共识,方案已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并正在实施,将通过修改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对有关非监禁刑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进行修改,在基本法律层面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公检法司机关正在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执行办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程序、矫正方式、监督管理措施及机构和人员设置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我委认为,今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其他改革工作也在进行当中。建议有关部门结合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对制定社区矫正法进行认真研究论证。
16. 李清林、陈秀榕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2件(第73、331号)。议案提出,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社会普遍存在,对于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国27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建议尽快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
公安部和全国妇联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领域的严重侵权行为,不仅直接侵犯受害人权益,而且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现有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系统完善,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已经具备了进行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条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我委认为,我国宪法、
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对反家庭暴力问题作了原则的和具体的规定,很多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当前有效防治家庭暴力问题应当立足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执行好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力度。对是否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委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
17.秦希燕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公务员法的议案1件(第223号)。议案提出,为进一步增加人事任免的透明度,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建议修改
公务员法第
八十六条,增加“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应当向各所属人大常委会做当面辞职报告”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
公务员法第
三条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另外,
公务员法第
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辞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再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的辞职程序,不属于公务员法规范的内容,不宜通过修改
公务员法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