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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
(环办函[2011]206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N类(轻工)第20项范围的请示》(沪环保评〔2011〕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第六条的规定,同意将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按《名录》中N类(轻工)第20项印刷项目类别执行。

  二、《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我部认定后实施;如建设项目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确不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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