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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1]46号)


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的请示》(金盾风企字(2008)第18号)和《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金盾风企字(2008)第19号)收悉。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议和网上公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11)08号)(见附件一)和《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11)08号)(见附件二)。 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和《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2.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S(11)08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

  单位名称: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单位住所: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工业园区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取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浙江金盾风机风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方面具备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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