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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       )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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