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
)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