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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元。
  (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
  (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
  (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
  (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
  (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
  (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
  (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或   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    (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    (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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