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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  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
  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    部(车牌号附后)。
  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
  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        (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      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
  4.合同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
  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
  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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