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院药学部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药学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院,要继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院药学服务水平。尚不具备《标准》规定条件的医院,要加强对药学部门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医院药学部门。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
为加强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医院加强药学部门内涵建设,促进医院药学发展,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药品管理法》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标准。
医院药学部门是医院专业技术科室,负责有关的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与推进相关药事法规落实的职责。药事管理和药学专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医院药品保障供应与管理;处方适宜性审核、药品调配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实施临床药师制,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药学教育、与医院药学相关的药学研究等。
医院药学部门的设置: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
二级综合医院药剂科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一)药剂科的分区应当以病人为中心,坚持统一管理及整体性原则,确保其功能与任务的落实。
(二)药剂科的面积、布局和流程合理,应当能够保障其正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区域划分合理,工作区与非工作区应当分别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