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商务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此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商务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依法不属于商务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表填写内容不完全、不明确或有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由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免费提供;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提供的,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邮寄费用。
第十二条 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商务部信息化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邮政编码:100731,联系电话:010-65197474,传真号码:010-65197494,电子邮箱:apply@mofcom.gov.cn。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