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民委(综合)发[2009]551号)
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
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国家民委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 家 民 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国家民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法律法规赋予国家民委的各项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
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民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职能,努力提高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国家民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领导成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
五、国家民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国家民委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六、主任领导国家民委的工作,副主任、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党组成员、专职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民委进行外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