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组织,完善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成立老字号协会,使之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纽带和开展工作的重要支撑;要鼓励相关协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参与老字号工作,共同为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附件:
1、第二批保护与促进的中华老字号名录(略)
2、中华老字号资格撤销程序
3、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要求
4、第一批中华老字号企业名称变更情况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2:
中华老字号资格撤销程序
中华老字号企业灭失自然丧失中华老字号资格。举报要求撤销中华老字号资格的,执行如下程序:
一、材料提交。撤销举报者应向被举报者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材料,包括:举报者情况介绍、举报者和被举报者的关系、存在的异议及证明材料、具体联系方式等。撤销举报应实名提出,相关材料需真实详细。
二、初步审核。被举报者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举报材料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者和被举报者的沟通。被举报者有权做出答辩。初步审核结果需在接到举报材料30目内做出,并告知举报者和被举报者。
三、撤销申请。被举报者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需撤销其中华老字号资格的,可向商务部报告,报告材料包括:举报者和被举报者情况介绍、举报者初始申请材料、被举报者答辩材料、省级商务部门初审报告等。
四、撤销审核。商务部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对举报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五、结果发布。对确需撤销中华老字号资格的,由商务部发出撤销文件,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对暂不撤销中华老字号资格的,由商务部将意见书面告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