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标识牌匾管理。中华老字号标识已取得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标识备案,其相关权利属商务部所有。中华老字号标识或与该标识相近的文字或图形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企业宣传材料中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用于产品包装或广告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冒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
“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的通知》(商改发[2007]137号)要求,加强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中华老字号牌匾悬挂地点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一致,连锁企业仅限挂在企业总部。
(三)实行动态监管。对于违规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擅自扩大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范围,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经警告后仍不予改正的。商务部将撤销其“中华老字号”资格(具体程序见附件2)。
(四)启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及时掌握中华老字号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决定启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http://zhlzh.mofcom.gov.cn,使用说明见附件3),并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作为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公共服务平台。
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当地中华老字号企业每年3月31日前通过该系统上报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并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该系统向商务部报送上年度当地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报告。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整理老字号优秀遗产。运用多种方式,对老字号发展史料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整理,建立健全老字号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经征得老字号企业同意,将整理后的材料结集出版,但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加强对老字号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老字号优秀技艺和品牌文化系列宣传,不断提高老字号的社会认知度,营造有利于老字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开展老字号交流。充分发挥保护和促进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专家)委员会和老字号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老字号理论研究、政策咨询和信息交流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平台和方式。交流先进经验,引导老字号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合作与竞争中形成更大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要加强地区间以及内地与台港澳地区老字号企业的交流,促进合作,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