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延长外汇兑换券收兑期限的公告
(1996年5月13日)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1月21日《关于
外汇兑换券停止流通和限期兑换的公告》规定,中国银行兑换外汇兑换券的日期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停止收兑外汇兑换券以后,尚有少数外汇兑换券持有者由于信息不灵或学习、出差在外等原因,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银行办理兑换,为避免给外汇兑换券持有者造成损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将收兑外汇兑换券的日期延长到1996年6月30日。兑换办法如下:
一、境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折成美元,并按结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结汇。
二、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兑换美元,并存入其外汇帐户。
三、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凭本人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如兑换其他币种的外汇,还须持原外汇兑换水单。
四、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已携带出境的外汇兑换券,可在1996年6月30日之前到当地中国银行,按我国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牌价兑换美元,或到与中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办理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