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
(中办发〔1996〕15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1995年,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有些地方农民的实际负担仍然很重,有的基层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引起农民强烈不满,个别地方甚至激化矛盾,发生逼死人命的恶性案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1995年发生的涉及农民负担的13起恶性案件通报于后(见附件《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报告》),以引起各级党委、政策和各部门的高度警觉,教育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为了坚决果断地把农民负担减下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重申:
一、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认真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是关系到能否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联系,带领农民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大问题,是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维护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从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和讲政治、讲党性的高度,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它作为一件大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特别是县级党政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落实好。中央关于农村的提留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约法三章”,必须坚决执行;中央明令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恢复。坚决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凡由于加重农民负担或由于干部作风粗暴酿成严重事件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上一级党政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从严处理,直至撤职、开除党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