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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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