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八条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四年。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