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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发布日期:2002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1998]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6]12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对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如何分工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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