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分则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8日 高检发研字(199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已于十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为保证各级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
《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决定》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和发票管理秩序而制定的。它的颁布施行,对严惩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保证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
《决定》,全面、准确理解和领会
《决定》的立法精神及每一条款,在办案中正确适用法律。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
《决定》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继续把深入查办
《决定》规定的有关犯罪案件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对
《决定》中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直接立案侦查:第
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第
五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案件;第
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