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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三)重大事件的说明
  本节须列示根据《股票条例》六十条及《信息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报告期内已发布了重大事件公告,此处可将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情况简要叙述。
  公司在本报告中须特别注意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披露过的但未结诉讼案件的进程及影响也须进行披露。如的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此处所指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以公司的名义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诉讼、仲裁当事人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事务。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的可能,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四)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
  本节介绍公司在报告期末股票与股东的情况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报告期内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及股票的派生种类、拆细或合股、可转换债券转换情况、以及发行在外的股票的其它变化情况。
  2、股权结构情况:应参照证监发字(1994)202号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进行披露。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期末持有量如实填定。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境外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
  (五)股东大会简介
  本节应披露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例如:
  1、召开股东大会的地址、时间;
  2、到会股东的情况;
  3、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和作出表决的事项以及会议通过的决议。
  如果股东大会对年度预分方案进行了修改,应进行披露。
  如果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应介绍修改情况。
  如果报告期内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则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未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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