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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8号)--发行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1996年第7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120亿元,从1996年6月14日开始发行,7月11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10年。从1996年6月14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6月14日(节、假日顺延),2006年6月14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由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团承销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记帐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销售。承销团成员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作为国债二级分销商,参加本期国债的分销。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在交易所的证券帐户购买本期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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