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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一)工作方法
  1、坚持面授教育。利用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团校以及各类干部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必修课。办好法制讲座。继续抓好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等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
  2、利用大众传媒。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办好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的法制节目和法制专栏,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利用各种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组织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制图片展览,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和法制文艺汇演等多种活动,努力创造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氛围。
  4、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目标,提出任务,选择方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实施步骤
  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
  1996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五年规划,编写教材,抓好试点,培训骨干,做好宣传发动等项工作。
  从1997年至1999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五年规划,编写教材,抓好试点,培训骨干,做好宣传发动等项工作。
  从1997年至1999年,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本规划要求,制定年度计划,确定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总结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稳定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抓好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提高法制新闻工作者的素质。通过实际锻炼、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制新闻工作者队伍。
  (三)培养法制文艺宣传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业余文艺团体和城乡文化馆(站)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有计划地创作并演出法制文艺节目,形成一支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法制文艺宣传队伍。
  (四)充分发挥讲师团在干部学法中的重要作用,稳定和发展法制宣传员和宣讲员队伍,并支持和帮助他们开展工作。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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