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窖、堤坝、水库、渔池等,需要重置更新的,应提取折旧;通过局部轮番修理可以达到整体更新的,不提取折旧。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提取时可采用个别折旧率计提,也可采用分类折旧率和综合折旧率计提。具体办法和比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三十三条 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五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村合作经济组织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其帐面净值。
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合理确定租金,按出租合同或协议规定,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三十六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等。
无形资产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计入其他支出。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应计入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