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9月1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15日)废止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发布)
第一条 为便利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户,系指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外汇转存款;本规定所称外钞户,系指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
第三条 境内居民外汇户存款,存款人可以汇出境外。
第四条 境内居民外钞户存款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汇出境外:
1、对持有批准双程出入境或单程出境签证护照离境的个人,允许汇出或携出;
2、购买药品、仪器、书刊者凭信件或者发票汇出外汇。自费留学的报名费、学费、生活费可以凭学校通知汇出外汇。
3、如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特殊情况(重病、死亡、意外灾难)可以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汇出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