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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9月1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15日)废止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办法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
 管理局1996年5月1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便利境内居民因私用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以下简称“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条 银行对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兑换标准,按兑换当天的银行挂牌汇率兑换外汇。
  第五条 居民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一)居民因私出境,探亲、会亲(含出境旅游)兑换外汇除向银行提交本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1、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
  2、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3、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4、出境定居者同时还须出示前往国家(或地区)居住证;
  5、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
  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的蓝色条章)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二)居民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供下列文件:
  1、居民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应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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