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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对提出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有出口实绩但未被起诉的企业,经招标办公室核实,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后,也可以参加上述招标。
  此类邀请招标、协议招标或定向招标商品配额可有国别市场限制。
  第十五条 确定生产地和主要经营企业的方法
  招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出口配额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量确定其主产地或主要经营企业。
  (一)主产地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生产量或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或地区),其年产量或年出口量之和达到全国该年总产量或出口总量或总金额50-70%的前若干个地区,即为生产地。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二)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招标办公室按前3年招标商品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出口企业,其年出口数量或金额之和达到全国该年出口总量或总金额50-70%的若干家企业,即为主要经营企业。主要经营企业最低出口实绩不得低于全国出口总量(额)的3-5%。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三)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的确定
  被列为主产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前3年该招标商品出口数量或金额大小排列本地区出口企业,其年出口量(额)之和达到本地区该年出口总量(额)50-70%的前若干家企业,即为主产地的主要经营企业。具体商品所占比例由招标委员会会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投标价格和投标数量
  (一)参加投标的企业根据具体商品出口经营情况,自主决定投标价格。
  (二)为了防止垄断配额或中标配额过分分散,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规定企业的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招标数量,并在招标前后投标企业公布。
  招标委员会确定最高投标数量,可按其前三年出口实绩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投标数量,可参考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最低出口规模效益的平均水平确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其经批准的出口规模或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数量投标。
  (四)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必要时参考其它经招标委员会认可的统计资料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情况,在其年度配额总量内确定每次招标的具体配额数量。

第四章 操作程序及规则

  第十八条 配额有偿招标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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