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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

  (一)研究制定或审定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
  (二)审核招标办公室关于投标企业资格复审的报告。
  (三)主持开标工作。
  (四)审定招标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具体操作的办法及其结果。
  (五)审定及发布配额招标的各项通知、公告、决定。
  (六)审核配额招标的中标及转受让结果并报外经贸部。
  (七)研究解决配额招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第十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工作方案,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复审投标企业投标资格、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三)拟订具体商品配额招标公告等,报招标委员会审核、发布。
  (四)按统一格式印制并寄送《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中标通知书》(见附件一)、《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见附件二)、《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见附件三)、《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见附件四)》、《配额转受让表》(见附件五)、《配额转受让通知书》(见附件六)等。
  (五)负责评标、开标的具体操作工作,计算企业中标配额数量,报招标委员会审核。
  (六)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
  (七)受理、审核企业配额转让、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八)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跟踪核查企业的招标商品出口情况及协调价格的执行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九)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务。
  第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所有成员,必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不得有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的行为。对违反者,须将其从招标委员会(招标办公室)中除名,并上报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配额有偿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对出口金额较在、经营企业多、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对出口经营渠道相对集中、出口经营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三)定向招标
  对产地和出口经营渠道相对集中的商品,可以在其主产地企业和主要经营企业范围内进行定向招标,但须采取定向招标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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