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 法发〔1996〕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施行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表
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报,不含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发布司法解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奖励有关人员。
二、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报告
适用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五、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制订带有规范性的措施。
六、公告 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七、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公文,要求下级法院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八、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九、批复
批复包括司法解释批复、司法行政批复及其他批复。
司法解释批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
司法行政批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变更、撤销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变更、撤销人民法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