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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一)通过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申请报告;2.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3.合作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4.合作双方签定的经营合同;5.合作双方签定的合作所章程;6.可行性分析报告;7.拟任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证明及其简历;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及其简历;9.拟加入合作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简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10.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证明文件;11.中、外各方合法开业证书副本;12.中、外双方出资证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上述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查,并报请财政部在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申请者接到财政部批准的决定后,通过合作中方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协议、合同、章程;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财政部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成立的合作所,应在取得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 合作所的管理

  第八条 合作所一经批准成立,即是一个新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所内双方在中国境内均不得以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法定的审计业务。
  第九条 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承销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只在境外具有效力。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审计业务,均应由合作所统一承揽、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保管档案、统一安排人员。
  第十条 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其在中国境内生效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证券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签署的报告,仅在境外具有效力。境外上市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审计工作,均应由合作所统一承揽、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管理档案、统一安排人员。
  第十一条 合作所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上年度承接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一览表(见附表1),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执行业务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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