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外方)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中方)在中国境内合作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合作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合作所必须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并接受其自律管理。
第四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合作所设立的批准机关为财政部。
第五条 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合作所的有关事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授权合作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合作所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举办合作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外方:
1.具有先进专业技术和良好的信誉;2.年收入不少于2000万美元;3.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二)合作中方:
1.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2.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3.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资格;4.年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5.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第七条 申请成立合作所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