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
八、合作生产;
九、成套设备及生产线进口;
十、关键设备进口;
十一、其它。
第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的技术和设备进口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管理部门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管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以下简称对外管理部门)。
第五条 凡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贸易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贸易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负责管理。
第六条 对外管理部门依据其所授权限参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制订等前期工作。
第四章 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实行登记有效制。
第八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对外经营单位)可自行承担或自由委托其他对外经营单位代表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可自由委托对外经营单位代理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1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对外贸易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 对外经营单位在承担或接受委托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后应到对外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办理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