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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办法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分为试产鉴定和投产鉴定,新产品、新技术试产前,必须进行试产鉴定;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投产鉴定。对简单的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试产鉴定和投产鉴定可以合并进行。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销售转让、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办法。一般计划下达部门即是鉴定主持单位。委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受委托单位应将鉴定报告审查后上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核发鉴定证书。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要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八条 鉴定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及时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鉴定方式并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织鉴定委员会。地应聘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三)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或重新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
  (四)负责对鉴定争议的仲裁,核发鉴定证书。
  第九条 鉴定主持单位的上级部门,一旦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宣布鉴定结论无效。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鉴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下设:文件资料审查组;测试和试验审查组。组长可由鉴定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中级职称人员不能超过30%。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原则上应为单数。
  直接参加本产品开发的人员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开发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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