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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信息产品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提供气象信息产品必须统一归口,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气象信息产品供应管理制度,提供重要的或者数量较大的气象信息产品,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审批;必须加强气象资料数据库及用户终端的管理,设置有效、安全、保密的控制设施。
  第十九条 气象信息产品服务收入主要弥补气象事业经费的不足,具体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办法,按照中国气象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条 气象信息产品成本,应当包括物化成本、劳务成本和服务费,其中物化成本包括材料消耗、能源消耗、设备和房产折旧等,劳务成本包括直接劳务消耗和间接劳务消耗。
  第二十一条 气象信息、产品成本,按下列原则核算:
  (一)一次性消耗材料,包括如纸张、磁盘、气球、探空仪等,按照实际价格列入成本;
  (二)常规气象仪器、包括温度表、湿度计等,按照其使用寿命一年摊入成本;
  (三)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按照机型和使用时间列入成本;
  (四)设备、房产折旧,雷达、卫星接收处理等技术设备按照10-20%的年折旧率摊入成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用具按照10%的年折旧率摊入成本,工作用房按照商品价格和国家规定的建筑物耐用年限及年折旧率摊入成本;
  (五)能源消耗,包括水、电、油、气等费用,按照实际价格列入成本;
  (六)劳务消耗,按照劳动时间、劳动强度、技术难度、科技含量、产品价值、经济效益等计算成本;
  (七)服务费,按照收费总额的10-20%收取。
  第二十二条 气象信息产品成本,应当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核算,并随着国家的物价水平、工资标准等变化情况作相应的浮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擅自提供、转让、扩散气象信息产品的,气象部门根据合同分别给予罚款、追回或者停止供应气象信息产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级以上气象信息产品的,气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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