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代 码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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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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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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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发和零售业
| 本类包括63和65大类。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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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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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发业
| 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服务器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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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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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 指各种化学药品、生物药品、中草药材、中成药及医疗器材的批发和进出口活动。包括兽用药的批发和进出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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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
| 西药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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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2
| 中药材及中成药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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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
| 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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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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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业
| 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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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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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 指专门经营各种化学药品、生物药品、中草药材、中成药、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零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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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1
| 药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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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2
| 医疗用品及器械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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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YPLT -1表)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结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2)行政区划代码长度须为12个字符,并且须与国家标准省地县乡村地址码库一致。
(3)行政区划代码 12位地址码中,第1位和第2位不能同时为0;第3位和第4位不能同时为0;第5位和第6位不能同时为0;第7位、第8位和第9位不能同时为0。并且除了第7位为4或5或6的以外,第10位、第11位和第12位不能同时为0。
(4)邮政编码为6个字符,不能含有 0-9 之外的字符
(5)行业代码必须从行业分类中选择一项填写,必须是3位或4位数。
(6)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2个可选项中都是必填选项
(7)机关级别:选中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项后的机关级别栏不能为空,取值必须为1或3或8或9。
(8)工商登记注册号:(1) 登记注册类型为内资的,工商登记注册号长度为9位或13位,由 0-9之间的数字组成;(2)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投资或外商投资的,工商登记注册号长度须为 19(6个汉字+5位数字+1个汉字)或者21(7个汉字+5位数字+1个汉字),或者为20(6个汉字+6位数字+1个汉字)或22(7个汉字+6位数字+1位汉字)。
(9)登记注册类型不能含有表中所列 110-340 取值以外的任何字符。
(10)控股情况只能选“1、2或9”。
(11)隶属关系不能含有 l0,20,40,50,61,62,63,71,72,90 以外的字符。
(12)营业状态只能选 1,2,3,4,5 或 9。
(13)产业活动单位数总计数必须≥1。
(14)产业活动单位数总计数须等于分项之和。
(15)年末从业人员除营业状态填4或5的单位外,从业人员数必须大于等于1。
(16)年末从业人员合计 =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下学历的人员。
(17)年末从业人员合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药师资格的人员。
(18)女性的年末从业人员合计 =女性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女性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女性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女性大专以下学历的人员。
(19)女性的年末从业人员合计>女性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女性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女性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
(20)企业集团情况如果是“集团母公司”填写为“1”; 如果是“成员企业”填写为“2”,成员企业的集团母公司代码满足:代码长度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 或 A-Z(大写)之外的任何字符。
企业集团:指以从事药品批零贸易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为主体组成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年报和季报(YPLT -2表)
(1)商品购进总额中,合计≥从生产者购进+从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直接进口。
(2)商品销售总额中,合计≥对批发的销售小计+对医疗终端的销售小计+对零售终端的销售小计+对居民零售。
(3)商品销售总额中,对批发的销售小计≥对省内批发的销售+对省外批发的销售+直接出口;对医疗终端的销售小计≥对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销售+对一级及以下医院的销售;对零售终端的销售小计≥售给单体药店+售给连锁药店。
(4)补充资料中,售给<批发小计,售给社区医疗单位+售给新农合医疗单位<对医疗终端的销售小计。其中县级以下批发零售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批发零售企业。
(5)本表商品购进额、销售额和期末商品库存额为含增值税金额。
3.典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情况(YPLT -3表)
(1)统一配送比重≥自有配送中心配送比重+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比重。
(2)零售连锁企业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零售额。
(3)零售连锁企业零售额>医院处方销售额+双轨制处方销售额+非药品(含保健品)销售额。
(4)单体药店销售总额>医院处方销售额+双轨制处方销售额+非药品(含保健品)销售额。
(5)合计本期=直营店本期+加盟店本期。
(6)合计上年同期=直营店上年同期+加盟店上年同期。
4.典型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情况(YPLT -4表)
(1)药品批发企业商品配送总额=自主配送中心配送金额+非自有配送中心配送金额
(2)企业物流费用: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事物流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企业为完成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等物流业务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相关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
5.药品批发和连锁零售企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YPLT-5表)
(1)单位名称和单位代码必须与法人单位基本情况(YPLT -1表)的单位名称和单位代码一致。
(2)全国合计=各省之和+港澳台及国外。
(3)各省≥各地市之和。
(4)本年门店总数=本年直营店数+本年加盟店数。
(5)上年同期门店总数=上年同期直营店数+上年同期加盟店数。
(6)本年配送中心数≥本年自有配送中心数。
(7)上年同期配送中心数≥上年同期自有配送中心数。
6.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报和季报(YPLT-6表)
(1)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管理费用≥税金。
(3)所有者权益合计=资产总计-负债总计
(4)资产总计>流动资产
(5)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应手帐款
(6)负债合计>流动负债
附件2
《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变化说明
一、“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YPLT-1表) ,取消单位类别项下“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行业类别”项下的“化学药品原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中药饮片加工制造业”、“中成药制造业”、“兽用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业”、“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业”;取消“等级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表中“民政部门”和“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取消“从业人员”项下“具有高中学历人员”和“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和“中级工”,增加“具有大专以下学历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取消“企业主要经济直标”;取消“计算机使用情况”;增加批发和零售业经营形式。
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名改为“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YPLT-6表),报告期别由月报改为季报和年报,增加了“流动负债”、“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存货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和“营业周期”指标,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由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填报,报送方式为网上填报。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YPLT102-1表),表名改为“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商品购进总额”项下增加“从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商品销售总额”项下指标调整为“对批发的销售”、“对医疗终端的销售”和“对零售终端的销售”,增加“对省内批发的销售”、“对省外批发的销售”、“对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销售”、“对一级及以下医院的销售”、“售给单体药店”、“售给连锁药店”“售给社区医疗单位”和“售给新农合医疗单位”。报表由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直接填报,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填报。
四、“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经营情况表”(E105-1)表名变更为“典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情况”(YPLT-3表),统计范围调整为典型药品零售法人企业,由零售连锁业和零售单体药房分别填报,零售连锁业增加“医保定点药房门店数”、“医院处方销售额”、“双轨制处方销售额”、“非药品(含保健品)销售额”、“收到处方数”和“单店最高利润率”,非零售连锁企业增加“营业面积”、“销售总额”“医院处方销售额”、“双轨制处方销售额”、“非药品( 含保健品)销售额”、“收到处方数”和“医保定点药房数”。
五、增加了“典型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情况”(YPLT-4表),统计对象典型药品批发法人企业,报送时间为3月底前,由企业直接上报,报送方式为网上填报。
六、“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表名变更为“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YPLT-5表),统计范围调整为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批发企业只填报“配送中心”项数据。
七、增加了“典型企业以外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情况”综合年报表和季报表(YPLT-8表),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填报,统计范围为行政区域内除药品批发和零售直报企业外的全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方式为网上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