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重庆”商标续展注册问题的复函
(工商标函字[2003]第191号 2003年12月3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恳请同意重庆震旦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展注册“重庆”商标的函》(渝府函〔2003〕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查,来函所述“重庆”商标曾于1992年12月12日向我局商标局申请续展,续展后有效期限为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
《
商标法》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因为重庆震旦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所以我局商标局不能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重庆震旦消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