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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一)机构设置与资源配置
  1.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2.站领导配置、人员到位、监督证件管理及监督人员年度考核情况。
  3.办公、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配置情况。
  4.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配置情况。
  (二)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标准化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管理及运行情况。
  (三)岗位责任
  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及站领导、监督人员职责明晰情况。
  (四)工作流程及过程控制
  1.监督手续办理的覆盖率和规范性。
  2.监督检查的程序、频次、覆盖面、资料归档、台账建立以及监督处罚、问题闭合管理等。
  3.监督检测业务开展、检测名录执行、检测合同管理、检测问题处理及检测资料归档情况。
  4.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台账建立及事故处理情况。
  5.举报渠道、受理调查、信息反馈及台账建立情况。
  6.竣工验收监督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提交情况。
  7.信用评价监督检查及报告报送情况。
  8.不良行为记录、核实、报送及台账建立情况。
  9.网页建立、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及各类信息报送情况。

  第六条 监督总站按照以下程序对监督站实施考核。
  1.监督总站组织安排中期考核。
  2.监督站按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5日前报监督总站。
  3.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年终考核。
  4.监督总站考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中期考核和年终考核意见,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七条 监督站发现、查处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罚建议,被铁道部有关部门采纳的,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其中:所查问题被纳入通报范围的,每项加1分;纳入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处罚范围的,每项加2分。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

  第八条 监督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得分在90分以下、75分(含)以上为合格,得分在75分以下、60分(含)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以上的监督站为标准化建设达标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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