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提交检测结果后,监督机构应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对相关检测资料建立档案及台账。
第十六条 组织或实施监督检测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监督检测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投诉。
第三章 监督检测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附件1),根据条件定期公布监督合格检测机构名录。
第十八条 从事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满足《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要求,填写《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连同相关资料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提交监督总站。
已在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名录内的检测机构,如继续从事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须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计量认证证书及资质证书原件提交监督总站或受监督总站委托的监督站核查。
第十九条 监督总站每年年初组织对新的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合格性审查;对已在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的检测机构进行核查。根据审查及核查结果,监督总站每年年初公示、公布当年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名录,有效期截止至下次名录公布之日。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除监督机构委托的监督检测工作外,严禁以监督机构的名义承揽检测业务和出具检测结果,严禁借实施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名义开展宣传、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监督站应按年度对所委托的监督检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次年的1月15日前报监督总站(评定表见附件3)。对于检测机构人员、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检测资料弄虚作假,执行标准或检测方法不当等严重问题,监督站应及时书面向监督总站报告,经监督总站核实后,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清除出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
第四章 监督检测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将监督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监督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确保监督检测费的使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测,其费用从监督费中列支。
质量事故调查的检测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列入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费用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国家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检测项目,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或地方的标准;对国家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检测项目,可进行专门的单价测算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检测量小、交通距离远、现场取样或检测难度大、样品运输费用高、有特殊技术要求等特殊情况的检测内容,可适当考虑设备、车辆调遣及样品运输等直接费用,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
一、一般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3.通过计量认证;
4.经过国家或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验检测资质认可;
⒌近三年有三个以上铁路大中型项目或同类工程项目的检测业绩,无不良记录。
二、专项要求
检测机构可根据企业业务专长和具备资质情况,自行决定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督检测资格:
1.混凝土及原材料专项(应包括主要耐久性试验项目,计量认证范围和检测资质中包括该检测内容)
2.岩土专项(计量认证范围和检测资质中包括该检测内容)
3.基桩专项(要求具有相应基桩检测资质)
4.隧道专项(以无损检测为主,项目包括初期支护及二衬厚度、钢架数量、脱空情况、锚杆拉拔试验等)
5.轨道专项(包括无缝线路焊缝探伤等)
6.“四电”专项(包括绝缘电阻、轨道电路检测等)
⒎ 钢结构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