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质监〔2010〕242号)
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关于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
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测实施
第四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第五条 监督机构实施检测前,应制定具体的检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组织方式、检测机构、检测内容、检测指标、检测数量、时间安排、费用预算等),经领导审批或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 单次批量检测预算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检测机构。
单次批量检测预算费用未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检测,必须从监督总站公布的有效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予以选择。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名录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每次应事先书面报监督总站批准。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测,所选择的检测机构资格应经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七条 监督机构不得委托与被检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技术服务单位等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在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时,必须与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检测内容、范围、费用及双方责任义务等。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合同履行过程控制。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检测人员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并保证检测所用仪器设备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要求。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工程检测的标准、规程、规范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检测工作的组织要科学严密,检测项目具备条件的,应采用盲样检测和抽、检分离等措施。
第十二条 用于工程的建材、构件等产品检测,检测机构应对取样样品留存备样,备样保管要符合相关标准、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现场取样或检测时,要求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施工现场对样品及检测情况进行书面签认;对于建材、构件等产品的检测,除以上单位签认外,要求生产厂家到施工现场对样品进行书面签认。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按委托合同和检测方案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在现场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检测结果和正式检测报告,并确保检测结果完整、真实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