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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总体规模和年度计划,依据本办法细化选聘办法和选聘条件。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岗位培训班。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任职前,安排任前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考核、推优的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内容应当突出特色,针对职责特点,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合同谈判技巧与管理、合作金融、合作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调研方法与写作等知识为重点,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辅导服务工作质量等方面。每年由接受辅导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信任度测评,考核结果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不按规定行使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撤销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资格。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电子档案,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基本信息、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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