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成员账户设置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八)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档案记录,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九)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发布供求信息;

  (十)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一)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十二)总结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十三)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十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利用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培训,形成培训工作笔记;每季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索取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秘密;

  (五)直接或间接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或向其推销物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