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经国土资源部复核认定各项成果符合要求且经省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基本农田图表册、数据库、标志牌等其他成果不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善后再核发验收确认函。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任务、质量与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比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方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四)成果报备。

  1、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3、报备时间。各地应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报备到国土资源部的信息,由省级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

  各地要以五级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三、工作要求

  各地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刚,以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一轮上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综合运用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成果和耕地地力评价结果,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各项工作原则上应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的具体要求:

  (一)确保数量和质量。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日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要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问题。

  (二)确保地类符合要求。

  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确保工作经费、人员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贵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点内容,各地报备成果复核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及时兑现奖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