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墓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l026-2010、TD/T 1027-2010、TD/T 1028 -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 T 1019-2009)的规范要求,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
各省(市、区)应制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并将工作方案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并抄送农业部。各市县应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地勘察,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 案,并做好论证工作。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三)成果验收。
1、成果内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方 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2、验收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3、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4、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审核后,由省统一将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核。复核的重点内容是:各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国家下达的规划目标;以县为单位具体核实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图件,划定地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做到图数地一致等。必要时,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农业部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对复核、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给有关省(区、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