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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

  国土资源部、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一)、(二)、(三)、(四)之一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从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司局业务工作中发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上报等多种渠道,获取案件或案件线索。

  第五条 相关业务司局发现案件或案件线索并认为应当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时,填写《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局对多种渠道获取的案件或案件线索进行筛选、核查,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审核,提出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的建议,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部将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有关情况函告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其对拟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主体、违法违规事实、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对挂牌督办案件的违法违规主体、违法违规事实等进行审核。审核意见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盖本部门印章、报告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后报部。对于公开通报案件,审核意见应同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记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对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异议,部执法监察局审核提出意见,报部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方式,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挂牌督办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等。

  第八条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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