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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国土资源部将部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国土资源部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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