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6号)
现公布 《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强化派出机构一线监管职责,优化证券机构监管资源配置,提高审核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授权事项和工作要求如下:
一、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证券公司下列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统称授权审核事项)进行审核:
(一)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二)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但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
(五)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二、派出机构取得中国证监会授权,应当根据授权审核事项的特点和审核工作需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建立健全审核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审核人员;
(二)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事前公开审核依据、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事中公开审核进程,事后公开审核结果。公开内容准确、完整、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