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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2012年伦敦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2012年伦敦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2010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有关规定的通知》(体竞字[2010]22号),明确规定:“两个单位之间签定联合培养协议的运动员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所获成绩,将按照协议计分方式计入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相关代表团奖牌数和总分数内。”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2012年伦敦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有关政策的目的,就是要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力量,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引导各单位在教练员、经费、技术、科研、医疗、场馆设施等方面进行合作,对奥运会重点项目、重点人员进一步挖掘潜力,联合攻关,共同培养优秀运动员,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争取优异成绩,为国争光。这是联合培养运动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2012年伦敦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有关政策,具体要求如下: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乒乓球、羽毛球项目的运动员不能签署2012年伦敦奥运会联合培养协议。

  二、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两个单位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在田径、游泳项目上获得前8名成绩,在其它项目上获得前3名成绩才能以协议计分方式计入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相关代表团奖牌数和总分数内。

  三、同一个单位在同一个项目上最多只能与另外两个单位签署2012年伦敦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同一单位在同一个项目同一名运动员上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签署2012年伦敦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署2012年伦敦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并于2011年3月22日前将协议书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另外,国家体育总局将于近期正式下发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此前下发的相关竞赛政策以及小项设置等情况将在该文件中统一公布。

  联系人:田飞鹏;电话:87182307;传真:8718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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